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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25號
原      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民國114年6月9日113華仲裁第6號仲裁判斷書,關於主文第二項駁回原告其餘請求(即請求返還捷運環狀線中原站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376萬5,000元)及第三項命原告負擔百分之46仲裁費用部分均撤銷。其中仲裁費用為36萬2,472元,有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114年9月8日函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3萬1,737元【2,376萬5,000元+(36萬2,472元×0.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1,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