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25號
原 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中華
不動產仲裁協會民國114年6月9日113華仲裁第6號仲裁判斷書,關於
主文第二項
駁回原告其餘請求(即請求返還捷運環狀線中原站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376萬5,000元)及第三項命原告負擔百分之46仲裁費用部分均撤銷。其中仲裁費用為36萬2,472元,有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114年9月8日函
可憑。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3萬1,737元【2,376萬5,000元+(36萬2,472元×0.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萬1,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