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鄭浩廷
吳志偉
高東銘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衡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1,72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