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煜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億8,676萬9,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萬8,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