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欽彬
蘇祓憂
蘇盈豪
蘇怡華
蘇欽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
被告蘇欽明請求分割遺產,聲明請求:被告公同
繼承被
繼承人蘇湘澤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
應繼分比例各1/4分割為
分別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蘇欽明繼承之遺產應繼分1/4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9,153,821元(計算式:36,615,283×1/4=9,153,8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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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6,592,321元(計算式:面積191平方公尺×1,149,497元/平方公尺×1/6=36,592,3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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