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49號
原 告 林玉娟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7,30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