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57號
被 告 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子威
陳鴻樑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2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