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02號
原 告 錞優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劉芬怡
吳玉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萬8,692元(計算式:本金122萬8,164元+自民國105年1月9日起至114年8月21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9萬0,528元=181萬8,6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