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好好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扶停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銓幻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4,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