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韓沛璇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宜君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致其婚姻破裂、精神上蒙受痛苦等語,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