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31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上 三公司
共 同
王德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寀蘴國際大樓管理負責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00元(含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227,950元、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352,800元及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6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