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9,342元(計算式:本金436萬8,648元+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同年6月1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4萬0,694元=440萬9,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3,09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