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雅德思生醫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諾保科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刊載道歉啟事,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關於
前揭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部分,是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於官方社群媒體刊登道歉啟事,內容由原告決定」,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是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700元(計算式:1萬3200元+4500元=1萬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然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刊載道歉啟事」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於官方社群媒體刊登道歉啟事,內容由原告決定」,似已與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法院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意旨顯然有違,且兩項訴之聲明似亦有重疊而有誤植之情形,原告應予更正,一併說明。
二、再原告起訴狀表明委任胡一帆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
委任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繕本(應含附屬文件),原告應一併補正。至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原告就此似有誤會,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聲請本院移送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