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67號
原 告 先騄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隆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
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第77條之2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前曾以本件訴訟之相同事實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復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此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即應自原告聲請調解時視為已經起訴,並應將原告業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扣抵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
合先敘明。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64,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10元(7,610元-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