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06號
原 告 家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同上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8,2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
暨坐落土地
應有部分及車位辦理(下合稱
系爭房地)所有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房地中建物面積各如附表所示,及系爭房地所在之台北雪梨灣社區一年平均成交價為每坪23.35萬元,有各建物之第二類謄本及原告提出之樂居網銷售資料
可考。是系爭房地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53,140,030元(計算式:建物面積共計752.332平方公尺×0.3025×233,500元=53,140,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140,0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98,2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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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層次面積:60.15 陽台:4.22 雨遮:5.73 共用部分:34.279 (31,448.81×109/100000) 總計:104.379 |
| | | 層次面積:71.73 陽台:7.95 雨遮:10.69 共用部分:42.770 (31,448.81×136/100000) 總計:133.140 |
| | | 層次面積:60.15 陽台:4.22 雨遮:5.73 共用部分:34.279 (31,448.81×109/100000) 總計:104.379 |
| | | 層次面積:38.24 陽台:3.49 雨遮:2.30 共用部分:22.329 (31,448.81×71/100000) 總計:66.359 |
| | | 層次面積:61.17 陽台:3.95 雨遮:2.23 共用部分:98.12 (31,448.81×312/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118、119、120 總計:165.470 |
| | | 層次面積:101.03 陽台:14.35 雨遮:1.90 共用部分:61.325 (31,448.81×195/100000) 總計:178.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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