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赭域工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及提出複代理
委任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複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