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22號
原 告 謝淑娥
被 告 邱丞鴻
張博翔
姜若彥
王德生即王德生建築師事務所
劉豐壽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被 告 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