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42號
原 告 王俞婷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15萬4,404元,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文規定,是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孳息部分,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9日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4萬5,000元,及其中452萬元自民國111年3月8日起,其中226萬元自111年9月20日起,其餘616萬5,000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包含起訴前之利息為1,407萬3,142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萬4,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金12,945,000元加利息1,128,142.47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