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56號
原 告 碩鋒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賴映淳律師
林佩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97,055元,共計3,347,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