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65號
原 告 高滄洋
被 告 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原告應該給付
被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另原告所列被告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江正宏」,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所載「洪正宏」不符,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寫,應一併具狀更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