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84號
原 告 香港商台灣栢龍玩具有限公司
被 告 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0,774元,
暨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向國稅局作廢折讓證明單號碼:000000000000000c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向國稅局更正稅務申報。原告訴之聲明㈠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143萬4,243元(1,370,774元+自113年10月9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4年9月11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63,469元)。原告訴之聲明㈡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8萬元。原告訴之聲明㈢部分,原告所有之利益為31萬4,286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萬8,529元(143萬4,243元+8萬元+31萬4,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