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富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張桐嘉律師
邱莉翔律師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與原告簽訂建物
租賃契約,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受之利益,尚無客觀交易價額可供認定,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