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陳蔣進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0年度除字第2023號除權判決,依該除權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發票人為原告、訴外人陳廖秀鳳、陳建男、陳蔣得、陳蔣明、郭癸伶,
發票日為民國86年12月22日、到
期日未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64萬9,534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