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5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4,653元(本金加上計算至起訴之日前一日即114年9月18日之利息與
違約金,見卷附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