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華展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仁城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747,104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8,514,67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47,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其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