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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華展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浦俊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仁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47,10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8,514,67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47,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