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齊緯營造有限公司
黃宗哲律師
陳亭諠律師
謝喬安律師
被 告 泰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昱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6萬1,993元(計算式:46萬7,695元+249萬4,298元=296萬1,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