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2號
原      告  陳暐岳  
            吳述恩  
            温令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被      告  恆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萬8,05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07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如附表一訴之聲明欄所示事項;備位聲明請求如附表二訴之聲明欄所示事項。又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6萬9,846元(詳如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欄);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6萬8,053元(詳如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欄)。核本件原告所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萬8,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79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為裁定。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一:
先位聲明
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1
被告應依附件所示之圖示及工法建築外牆柵欄及植栽工程。
訴訟標的價額:89萬3,739元
說明:原告委請外人輕井澤不動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估價,工程估價單如附件所示。
2
被告應給付原告温令行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第一項工程完工日止,以新臺幣(下同)34萬6,296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價額:1萬3,567元
說明:34萬6,296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25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3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暐岳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第一項工程完工日止,以38萬1,616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價額:1萬4,951元
說明:38萬1,616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25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述恩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第一項工程完工日止,以30萬4,481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價額:1萬1,929元
說明:30萬4,481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25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
被告應交付183萬5,660元予中正雋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標的價額:183萬5,660元
6
第一至五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合計
276萬9,846元
附表二:
備位聲明
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温令行34萬6,2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價額:34萬6,296元
2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暐岳38萬1,6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價額:38萬1,616元
3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述恩30萬4,4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價額:30萬4,481元
4
被告應交付183萬5,660元予中正雋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標的價額:183萬5,660元
5
第一至三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合計
286萬8,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