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55號
原 告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萬6,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7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應再補繳12萬3,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