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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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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謝成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萬2,7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0萬5,333元)
1
利息
140萬5,333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12月2日
(110/365)
3.83%
1萬6,221.01元
2
違約金
140萬5,333元
113年9月16日
113年12月2日
(78/365)
0.383%
1,150.22元
小計
1萬7,371.23元
合計
142萬2,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