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32號
原 告 南國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