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34號
原 告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