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12號
原 告 卓啟弘
被 告 林玉婷
林秀青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