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35號
原 告 金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萬4,94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9,60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萬9,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