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威力資訊顧問有限公司、陳威吏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應再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