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焱森公司)、賴昱宇、李曉青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焱森公司、賴昱宇、李曉青已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萬9581元【計算式:850萬元+4萬95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利息、
違約金應併入價額)=854萬95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萬15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1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