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8,489,58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4月9日止按前開利率10%計算、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則
訴訟標的金額為205,167,401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20,309元,原告僅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9,809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