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48號
原 告 全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8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