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63號
原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奕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萬0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