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宏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