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85號
原 告 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被 告 大立面裝潢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威佃
被 告 陳進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就法定
遲延利息起算日係以
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然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607號卷宗可知,該支付命令未經送達,原告即已撤回,如有誤載,應一併具狀更正(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