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88號
原 告 唐瑞華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
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97萬1,201元本金債權,及自民國9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5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執行費用1,000元之債權不存在,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29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213萬5,1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總計310萬8,347元(計算式:97萬1,201元+213萬5,146元+1,000元+1,000元=310萬8,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表(年:民國/元: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