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92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媚登峰雜誌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
訴訟標的雖不相同,
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應受領原告所交付之SmartERP系統軟體及相關硬體設備。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3,42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經濟上觀之,原告二者訴訟目的一致,均係請求被告依
民法第367條規定給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揆諸前開說明,僅擇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已足。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3,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