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70號
原 告 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橙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120,524元,逾期未繳即駁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文規定,是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部分,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82,367元,及其中1,750,000元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其中1,500,000元自113年12月28日起,及其中6,532,367元自114年5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包括起訴前利息之請求金額為10,226,526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0,5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