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789,47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6,789,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8,252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