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87號
原 告 黃啟富即世富工程行
被 告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萬5,4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1,9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萬1,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