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蘇鼎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潘美伊、張宥琦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60萬元=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