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49,235元【計算式:89,439,970元+起訴前利息853,716元+1,317,150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4年7月2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29.27新臺幣計算,45,000元×29.27=1,317,150元)+起訴前利息38,399元=91,649,23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37,0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6,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