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28號
原 告 瑞揚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廖漢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公司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就被
繼承人廖光雄所遺於原告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提出遺產稅證明書及
遺產分割協議書予原告辦理變更登記為被告。查被告之被
繼承人廖光雄於原告公司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