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33號
原 告 林洋佐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拍賣抵押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賠償原告信譽損失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