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63號
原 告 崇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55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0,566元,共計684,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