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8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盧淑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萬4,613元(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